寺院承包究竟错在谁 佛教不能背黑锅

未知 2012-07-14 11:42

 

        目前,寺院承包问题引起热议。联系国内一些地方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处于风景名胜、旅游景区内的寺院、宫观,分析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诸多共性问题值得思考。

       历史遗留问题及延续:管理使用者的错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工作领域拨乱反正,绝大多数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落实。但一些景区的寺观所属部分土地、房产、山林仍为旅游、文物、园林等原占用单位管理使用。再者,近20年来,一些景区在建设发展中,将部分寺观纳入其中,或恢复、重建寺观,因投资等因素,仍由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为主导加以管理或使用。管理使用者的错位,导致关系不顺、责权不明,并产生了多头监管的盲区,出现问题很难划定行政执法主体并及时处置,也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寺观民主管理组织处于尴尬境地。

        市场经济大潮下的利益驱动:相互依存的“皮毛关系”

        在一些景区,权力之争、利益矛盾是寺观与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间长期未解的突出问题,其中事权划分、门票收益分配问题尤为突出。传统上不收门票的寺观因困于景区围墙,讲经说法、信众供奉、香火收入及寺观自养受到制约,也多有要求避开门禁另辟通道。而景区离了寺观又影响门票的收入,形成了客观上的相互依存的“皮毛关系”。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因多方协调,包括调整门票收益分配,让宗教界参与一定的景区和寺观管理等,矛盾冲突得到一定缓解,但宗教界主人翁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尊重,景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事权矛盾并未根本解决。

        多头监管下的盲区:屡禁不止的假僧假道乱象

        假僧假道者,均系未按佛、道教传统通过功修获得传承并取得僧(道)籍和名号,或是与原常住寺观脱离关系,并未经宗教团体认定备案的假冒人员。此类人员一类流窜于社会,一类多由旅游等管理部门(公司)或私人承包者雇用于景区寺观或未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登记的景区“寺观”。此乱象是多头监管下的盲区之一,但景区寺观管理使用者的错位,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惩处不力应是其存在的主要原因。

        宗教财产权问题的困惑:管理、使用、收益权到底归属何方?

         出自上世纪80年代对于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房屋等宗教财产权的政策界定,由于历史局限,其在法理和政策上的不统一、不协调和不明晰的问题目前已凸显出来。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宗教房产等宗教财产,伊斯兰教清真寺为当地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佛教、道教的寺观为社会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归属当地相应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其中,既有集体所有的,又有宗教组织所有的,也有社会所有的。特别值得探讨的是,“社会所有”是指国家所有(终极所有),还是社会每个组织或个体成员所有?既然土地国有、寺观财产社会所有,那么政府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或其公司,对景区寺观使用、管理、收益权的占有等就似乎顺理成章了。这种种困惑,也是宗教界难以维权的关键因素之一。

        加强和创新景区寺观管理,促进景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打破目前的困境和破解难题,是当前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宗教界和社会各界共同研讨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和谐发展是共同的主题和目标。构建和谐的宗教关系,积极动员广大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现实条件下,就现存问题而言,景区及景区寺观都应找准定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事业与旅游、文物、园林等产业(事业)的关系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景区建设与管理同景区寺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问题,进而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达到相互合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以人为本,合和共生,守正出新。《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在现实条件下,利益格局调整应当在照顾历史、正视现实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合和共生、守正出新的基本原则来考虑。 

        权责明晰是创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国家应当及早立法,对宗教财产权进行明晰的法律界定,并将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对宗教财产及其收益、处置、分配等权利的保护纳入法律框架。在现实条件下,依据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应就景区及景区寺观建设和管理问题进行科学设计,进一步明晰相关权责,为创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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